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9,南小補,75,2020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75號
原 告 牟鐘蕙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久隆不動產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慈容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