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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77號
原 告 御儒堂企業管理社
法定代理人 張述明
訴訟代理人 薛家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霍佳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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