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9,南小補,81,2020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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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81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雯
訴訟代理人 林佳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純蜜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79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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