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小補字第92號
原 告 謝志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威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繳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又因原告已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9年度南救字第6號),倘其聲請未經駁回,得暫免繳納上開裁判費,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