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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救字第43號
聲 請 人 寧玲
相 對 人 余昆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庭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已向本庭起訴請求相對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惟聲請人間經濟拮据,無力負擔本件裁判費,爰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據其提出其民國108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各1 件為證,堪認屬實。
又經本院調閱聲請人與相對人間109 年度南簡補字第313 號民事卷宗,依聲請人所提出起訴狀記載之事實及所附證據,尚非顯無理由。
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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