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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02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山田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郭山田(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祭祀公業郭黃傳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2月16日本院109年度南簡字第1026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109年度補字第454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外,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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