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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046號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被 告 陳麗華
陳春福
陳招治
陳粉玉
陳粉花
段林粉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佰參拾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陳麗華為其債務人,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為被告繼承自其被繼承人陳文章之遺產,被告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已侵害原告之債權,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4項請求撤銷上開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並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並聲明:(一)被告間就被繼承人陳文章所遺之系爭不動產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應予撤銷。
(二)被告陳春福應將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6年10月19日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
查原告對被告陳麗華之債權額計算至起訴時即109年7月3日為新臺幣(下同)210,646元(詳如附表一,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為728,433元(詳如附表二),而被告陳麗華之應繼分為6分之1,則原告所欲撤銷之法律行為標的,應為121,406元(728,433元×1/6=121,406元);
依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較低之121,4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3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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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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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債權類別│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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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金 │50,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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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利息 │本金50,800元,自93年10月10日起至10│
│ │ │9年7月3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 │
│ │ │算之利息為159,846元【計算式:50,80│
│ │ │0元×20%×(15+83/365+185/366) │
│ │ │=159,84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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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 │210,64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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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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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價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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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南市安南區安中│0000000 │15,600(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
│ │段141地號 │分之108 │2,723.98平方公尺×108/000000 0│
│ │ │ │=63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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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臺南市安南區安中│72分之1 │15,600(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
│ │段141地號 │ │2,723.98平方公尺×1/72=590, │
│ │ │ │19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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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臺南市安南區安中│全部 │137,600元(110年度課稅現值) │
│ │段849建號建物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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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728,43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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