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9,南簡,1061,20210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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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061號
上 訴 人 張家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苡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2月17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4,8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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