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9,南簡,107,2020050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07號
上 訴 人 邱士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墨章間因108 年度南簡字第354 號請求
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