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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104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蔣孟吉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09年度司促字第14666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2,066元,應繳裁判費4,1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500元外,尚應補繳3,69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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