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10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志聰即賴鵬元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09年度司促字第16803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61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1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