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9,南簡,1110,2020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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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110號
原 告 王津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順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王志宏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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