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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130號
原 告 團結力量大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冏本
被 告 台灣圓鼎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成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就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770號支付命令所載之債權不存在,查被告主營業所於新北市○○區○○路○段00號9樓,有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在卷可稽;
再被告亦無執上開支付命令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此有查詢表1紙附卷可查,是亦無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之適用。
故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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