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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131號
上 訴 人 黃文典
被 上訴人 王杏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事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5,300元(即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9樓之15房屋課稅現值),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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