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9,南簡,1142,202008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14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盧立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款新臺幣(下同)350,000 元,卻未依約清償,迄今尚積欠本金297,634 元及已到期利息,爰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前揭金額。

查被告於本件起訴時之戶籍地址為高雄市○○區○○街0 巷0 號,有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臺南簡易庭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