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9,南簡,1179,2020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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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179號
原 告 白龍興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藍玉緣及被告陳運亮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藍玉緣及被告陳運亮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52,900元,應繳裁判費38,2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7,724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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