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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218號
原 告 承毅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榮麟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鄭英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6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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