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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286號
上 訴 人 黃洪月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昱龍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賠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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