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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3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黃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黃鶯枝等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年10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上訴人之上訴範圍為原判決主文第四項,有關駁回上訴人請求於通行範圍鋪設柏油或水泥,並埋設管水、電、天然氣等管線部分,此部分上訴利益依其通行範圍之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89,232元(見原審南簡卷第330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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