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9,南簡,1436,202010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436號
原 告 郭玉龍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周聰輝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即109年度司促字第00000號)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