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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46號
上 訴 人 施孟吟 住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淑里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
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6月1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9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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