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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509號
原 告 王美滿
被 告 謝志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戶籍地係設址於臺北市○○區○○○路0段0巷00號,有被告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調字卷第89頁),而戶籍登記之處所,乃推定為住所之重要依據,是本件被告住所地,非在本院管轄權之範圍,揆諸前開規定,本院自無管轄權,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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