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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5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謝榮俊
被 告 陳宥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法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請求借款事件,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9年2 月7 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 年2月10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各1 份存卷可考,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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