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9,南簡,1685,20210728,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685號
被 告 洪佳妏 籍設臺南市○○區○○里○○路000號 ○○○○○○○○安平辦公處)

原 告 黃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5月14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民事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程式。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可明。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民國(下同)110年6月24日裁定命其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29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