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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7號
原 告 蔡宗澍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其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係原告就本院108 年度交簡第2061號(原分案為108 年度交易字第655 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8 年度交附民字第159 號裁定移送前來。
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規定固無庸繳納裁判費,然原告請求被告蔡其原賠償自行車修理費新臺幣(下同)146,940 元、安全帽、吊帶車褲、腿套計6,700 元,以上合計153,640 元,因非犯罪所受損害,依法不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後,如仍請求上開損害賠償金額,應認為訴之追加,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53,64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原告若要追加此部分,請儘速依多元化繳費單繳款,或至遲於本院已安排之開庭日即109 年2 月13日到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開追加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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