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9,南簡,1720,2021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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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72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送達代收人 朱逸君
前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齊文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齊文忠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10元(本件訟訴標的為108,1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5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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