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9,南簡,1751,20211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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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1751號
上 訴 人 丁胤彭
即 原 告 之5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尹兆瀚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0 年10 月29日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其上訴聲明第二、三之記載,應係對於原審判決主文第三項訴訟費用負擔部分,就原審鑑定費用新臺幣(下同)105,000元,應由上訴人負擔50分之41之部分提起上訴。
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應為86,100元(即105,000元×50分之4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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