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9,南簡,1823,202111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南簡字第1823號
原 告 徐東樟
被 告 楊鈦澤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民事訴訟法第255條但書第2款及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原告起訴時以票據關係為其請求權基礎,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見本院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補字第398號民事簡易訴訟程序第一審卷宗﹝下稱補卷﹞第15頁),嗣於民國110年11月4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改以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為其請求權基礎,並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臺南簡易庭109年度南簡字第1823號民事簡易訴訟程序第一審卷宗﹝下稱院卷﹞第41頁),核原告所為訴之變更,均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03年起陸續向原告借款,借款金額共計150萬元,並於106年6月5日簽發如附表所示本票1紙(下稱系爭本票)供其收執,雙方約定被告應於系爭本票到期日遵期還款,詎被告屆期未依約清償,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本票影本1紙為證(見補卷第19頁),復有證人傅玲玲證稱:「(知不知道被告向原告借錢的事情?)知道。

……(如何知道這件事情?)因為被告向原告借錢,原告如果資金不夠,會向我週轉。

(是否有聽過被告說他向原告借錢的事情?)有。

(借錢先後的時間大概是什麼時候?)被告於103年左右開始向原告借錢,兩造結算的時候,我在場。

對帳後,借款為150萬元,被告當場簽發系爭本票給原告」等語可佐(見院卷第41頁至第42頁),自堪認為真實。

揆諸上開規定,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借款150萬元,洵屬有據。

㈡次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第229條第1項亦分別有明定。

系爭本票既作為證明兩造間借貸之憑證,惟卻未記載任何關於利息之約定(見補卷第19頁),可見兩造間並未約定計算遲延利息之利率,是原告主張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遲延利息,即仍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又本件借款之清償期限業於原告起訴前即已屆滿,故被告於提起本件訴訟前即應負遲延責任。

另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為110年2月22日,亦有公示送達公告在卷可稽(見院卷第11頁),可知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在上開清償期限屆滿之後,故原告請求自110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亦與上開法律規定相符,同應准許。

㈢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50萬元,及自110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到期日 票據號碼 1 楊鈦澤 106年6月5日 150萬元 108年12月31日 CH664276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徐慧嵐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