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206號
原 告 柯裕榮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昇億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