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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240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王中星
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標再盛即彩新實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315 元,應繳裁判費2,1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10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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