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244號
原 告 三鼎不動產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倉銘
訴訟代理人 郭順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彥騰、王盈穎間因請求返還獎金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即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105 元,應徵裁判費3,310 元,扣除原告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2,81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