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9,南簡,268,2020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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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268號
原 告 蔡金典

一、原告前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郭敏貞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 萬元,應繳裁判費1 萬3,870 元,扣除原告先前因聲請發支付命令繳納之費用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3,37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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