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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29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魏至平
被 告 林金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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