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9,南簡,391,2020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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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391號
原 告 安心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銀華
訴訟代理人 張喬薰
被 告 謝秀蘭
孟龍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文龍 住同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裕荏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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