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9,南簡,464,20200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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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464號
上 訴 人 徐偉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士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7月21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4,8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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