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9,南簡,495,2020080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49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心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仁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6 月22日本院臺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46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