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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50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和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林漢強即乘漢影印行、林昕毅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22日本院109年度南簡字第50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3,1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3,15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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