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9,南簡,572,2020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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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572號
原 告 立新開發科技有限公司

光星興業有限公司

上列二人共同
法定 代理人 蘇盈溱 住臺南市○○區○○○○路00號2 樓
居臺南市○○區○○○○路00號
被 告 名曜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住臺南市○○區○○路0 段000 號
兼法定代理人 邱名顯 住同上
被 告 邱友鴻 住臺南市西港區後營375 號之 9
居臺南市○○區○○路0 段000 號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 代理人 謝依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三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簡易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按被害人數人以同一加害人為被告合併起訴請求,應按各被害人所得請求賠償者,分別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始為合法(最高法院66年台上字第3662號判例意旨參照)。

本件原告主張因被告盜開統一發票及進項費用遭致挪用之行為,致受損害,爰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惟因原告僅非一人,卻未分別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觀諸民事起訴狀記載之內容,亦無從確認原告之真意究係各自請求被告賠償若干之金額,本院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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