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574號
反訴 原告 劉韶昉
訴訟代理人 蔡瑜真律師
反訴 被告 李育賢
兼上 一人
訴訟代理人 李滿堂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文忠律師
蔡青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因通行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因設置管線所增價值之鑑價報告,並按該增加之價值,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增加之價值無法計算,則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參仟陸佰柒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訴。
理 由
一、按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1項定有明文。
而所謂訴訟標的相同,係指經原告或反訴原告主張並以原因事實特定後請求法院審判之實體法上權利同一者而言,凡反訴主張之權利與本訴不同者,即為不同之訴訟標的,應另徵收裁判費(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123號裁定參照)。
二、次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費用法第9條(即現今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號判例意旨參照)。
又民法第786條第1項之土地所有人管線安設權,與第787條第1項之土地所有人通行權,其要件並不相同(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93號判決參照),土地所有人為利用土地,有設置電線、水管、瓦斯管或其他管線必要,民法第786條乃設有管線安設權之相鄰關係規定,允許在一定條件下得使用鄰地所有人之土地,以全其利用,俾充分發揮土地之經濟效用,性質上屬於財產權訴訟。
而管線安設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是因管線安設權涉訟,如主張管線安設權之人為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利用土地設置管線通行鄰地所增之價值為準。
故袋地通行權部分與管線安設權部分,乃不同訴訟標的,其價額應合併計算(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8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3號研討結果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所主張之權利,係依民法第787條規定,請求確認如附表所示之建物對於系爭土地如上開土地複丈成果圖編號B部分面積30.91平方公尺有通行權存在,並依民法第786條規定,請求反訴被告容忍反訴原告於上開通行範圍埋設管線,且不得為設置障礙物及其他妨害通行之行為。
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顯然不同,揆諸上開說明,反訴原告提起反訴自應繳納裁判費。
㈡又依上開說明,反訴原告主張袋地通行權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因通行鄰地即系爭土地所增價額為準,反訴原告主張管線安設權部分,應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置管線通行鄰地即系爭土地所增之價值為準,且二者係不同訴訟標的,其價額應合併計算。
現因反訴原告未提出不動產所增價值之客觀利益基準,致本院無從具體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命反訴原告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因通行系爭土地及因設置管線所增價值之鑑價報告,並按該增加之價值,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增加之價值無法計算,則反訴原告提起之反訴,其主張袋地通行權、管線安設權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分別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165萬元、165萬元定之,合併計算為330萬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萬3,670元。
茲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補正本裁定主文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附表:
┌───────────────────┬────┐
│ 土 地 │權利範圍│
├───────────────────┼────┤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 全部 │
├───────────────────┼────┤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 全部 │
├───────────────────┴────┤
├────────┬──────────┬────┤
│ 建 物 │ 門 牌 號 碼 │權利範圍│
├────────┼──────────┼────┤
│臺南市東區龍泉段│臺南市東區東門路二段│ 全部 │
│508建號 │68號 │ │
├────────┼──────────┼────┤
│臺南市東區龍泉段│臺南市東區東門路二段│ 全部 │
│509建號 │70號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