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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649號
原 告 顏雯雯
被 告 黃盈霖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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