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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670號
上 訴 人 陳莠芫(原名陳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賀舜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8 日本院臺南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1,19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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