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9,南簡,679,20201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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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679號
上 訴 人 大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右丞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帳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臺南簡易庭民國109年9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9,475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83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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