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9,南簡,7,2020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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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7號
原 告 楊吳素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正文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萬元,應繳裁判費10,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29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慈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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