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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7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王麗玉、陳芳惠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9 年8 月6 日本院109 年度南簡字第71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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