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7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薛志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8月11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按:上訴人雖係提起抗告,惟依其抗告狀所載理由,顯係提起上訴,誤載為抗告,應認上訴人已依法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6,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