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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7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志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志誠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86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2,6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一併補正。
均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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