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民事-TNEV,109,南簡,886,2020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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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南簡字第886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彭若鈞律師
複代理人 劉展光律師
被 告 吳泳霈

卓秀雲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間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四日所為之信託債權行為,及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三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卓秀雲應將前項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三日以信託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吳泳霈積欠原告債務新臺幣(下同)286,115元及利息未清償,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核發108年度司促字第8938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在案。

詎料被告吳泳霈於民國108年6月13日以信託為原因,將附表所示不動產移轉登記予被告卓秀雲。

被告吳泳霈就附表所示不動產為上開移轉登記時,尚積欠原告債務未清償,且名下已無財產可清償債務,故其將附表所示不動產移轉登記予被告卓秀雲,有害於原告之債權。

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請求撤銷贈與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並將附表所示不動產回復登記為被告吳泳霈所有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 字第134279號債權憑證及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及異動索引 等為證,且經本院職權函詢臺南市安南地政事務所檢附信 託登記之相關資料附卷可查,是原告上開主張,應堪信為 真實。

㈡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信託法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

其立法理由為:「為防止委託人藉成立信託脫產,害及其債權人之權益,爰參考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規定,於本條第1項規定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而不以委託人於行為時明知並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以保障委託人之債權人,並期導信託制度於正軌」,準此,債權人得行使撤銷訴權者,以委託人之無償或有償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利益者,即足當之,至於受益人於受益時是否知信託行為有害於債權人,概非所問。

又按所謂有害及債權謂因債務人之行為,致債權不能獲得滿足,亦即因債務人所為之有償或無償行為,致其責任財產減少,使債權不能或難於獲得清償之狀態屬之。

而有害及債權之事實須於行為時存在,且於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時,債務人處於無資力狀態。

㈢本件被告吳泳霈於108年6月13日將系爭不動產以信託登記為原因所有權移轉予被告卓秀雲之際,被告吳泳霈108年度名下無所得資料,名下財產總額為250,000元,有108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頁、第21頁),顯見被告吳泳霈於108年6月13日以信託登記為原因移轉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予被告卓秀雲之際,其財務情形已為惡化。

是被告吳泳霈將系爭不動產信託登記予被告卓秀雲之債權及物權行為,顯將致使被告吳泳霈之積極財產減少,而原告債權之擔保更為減少,原告之債權難以獲得清償,實有害原告之債權甚明。

原告主張依信託法第6條第1項規定訴請撤銷系爭不動產之信託行為,即屬有據,自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被告吳泳霈自108年3月31日起,即積欠原告上開之債務未為清償,且被告於108年6月4日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上開信託債權行為及於108年6月13日以信託為登記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均有害於原告之債權,如前所述,從而,原告依信託法第6條第1項及類推適用民法第244條第4項規定,訴請撤銷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上開信託債權及物權行為,併請求被告卓秀雲將系爭不動產以信託為原因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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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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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土        地        坐        落 │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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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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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建  物  建  號 │ 建  物  門  牌 │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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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臺南市北區北安段│臺南市北區文成一│全部    │
│    │813建號         │路6巷1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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