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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888號
上 訴 人 林峰
即 原 告
被 上訴人 許阿秀
即 被 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及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81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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