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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96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住 同上
被 告 張錦婷
上列聲請人因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戶籍地為基隆市○○區○○路00巷00號2 樓,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足見本件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位於基隆市中山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訴訟之管轄法院應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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