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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970號
原 告 張家豪
被 告 豐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健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因匯款錯誤,而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匯錯款項之利益。
惟被告之主事務所係設在台北市○○區○○街00巷0號2樓,嗣於93年12月31日解散,並選任楊健福為清算人等情,有相對人公司案卷影本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相對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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